Our Blog

Our Blog

H-1B 之外的其他选择 – H-1B ALTERNATIVES

blog No comments

H-1B 之外的其他选择
H-1B Alternatives

美国2015财政年度H1B工作签证的抽签已经结束。今年共有超过17万份申请,而名额仍只有8万5千(6万5千本科学历另加2万高等学历)。这意味着超过一半的申请者今年不能获得H-1B工作签证。如果您至今尚未收到USCIS的I-797C收据,恐怕凶多吉少,应该早作打算。除了准备来年再战H-1B之外,还有其他选择吗?本文简要介绍除H-1B之外其他可以让您在美国合法工作的法律方案。

1. 学生实习工作许可 (CPT 和 OPT)
对于在美国大学注册的国际学生,可以继续使用尚未用完的课程实习许可(CPT,共一年)或毕业实习许可(OPT,共一年)在美工作。如果所学专业是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可以在原有OPT的基础上申请17个月的延期(这样OPT一共有29个月)。实习工作许可(CPT)由各个学校的国际学生办公室决定,而各学校规定不尽相同,请向所在学校具体了解相关政策。

2. 其他临时工作签证

  • O-1:杰出人才。O-1签证没有申请名额的限制,不要求工资符合Prevailing Wage要求,对申请人的教育或经验也没有要求,并且签证批准马上就可以开始工作,不必等到10月1日新财年开始。虽然移民法对O-1签证受益人的成就要求很高,接近EB-1A(下面会提到)的门槛。但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经验来看,移民局对O-1审理尺度比EB-1A要宽松很多。
  • L-1:跨国公司经理(L-1A)或跨国专业人才(L-1B)。和O-1类似,L-1签证没有申请名额的限制,没有最低工资的要求,没有最低学历的要求,同样签证批准马上就可以开始工作。而且L-1签证受益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O-1家属不行)。但是两类L-1签证都需要申请者在申请前三年中在美国境外至少工作一年。
  • J-1:交流学生或学者。J-1申请比较容易,满足一定条件,持有者可以合法在美国工作,并且雇主可以不是交流项目的资助人。在J-1受益人居留美国期间,其家属可以合法工作。但是,J-1持有者在项目结束后需要回国工作至少两年(或申请豁免)。
  • H-3:专业培训人员。H3专业培训签证没有名额限制,在美国可以最多居留2年,您可以在持有H-3签证期间,申请调整到其他工作签证的。
  • 非盈利组织H1-B:非盈利性组织,包括慈善机构、研究机构、大学等,申请H-1B不受名额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缺点是将来您想要换工作到盈利性组织时,要重新申请有名额限制的H-1B。

3. 直接申请职业移民
H-1B为临时工作签证,有种种限制,例如延期最多到6年(除非已经申请了绿卡),配偶不能工作(此限制可能取消)等等。如果条件允许,不妨趁此机会直接申请职业移民绿卡(EB – Employment Based)。EB绿卡共有五类,俗称五类优先,其中EB-1和EB-5不用排期,出生地是中国大陆的申请者,可以快速地拿到绿卡。

  • EB-1A为杰出人才,需要申请者有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顶尖成就。如果您有博士学位,有好的发表文章及较多的引用,或有其他突出成就,EB-1A是个很好地选择。
  • EB-1B为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如果您在公司的职位是研究或开发性质的(在大学任教也适用),且在自身领域有一定成就,应该考虑申请。EB-1B申请通过率高(>90%),要求比EB-1A低,但需要雇主支持。
  • EB-1C为跨国公司经理,和L-1A类似,在很多方面要求宽松,但同样需要申请者在申请前三年中在美国境外至少工作一年。此类绿卡也需要有美国雇主支持。
  • EB-5为投资移民,对申请人无任何商业背景、学历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但要求申请者在美国投资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并创造10个工作机会。
  • 普通EB-2和EB-3需要雇主支持,并且申请劳工证(PERM)。NIW(国家利益豁免)是一类特殊的EB-2,无须雇主支持和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证明申请者的工作对美国国家利益有益。EB-2和EB-3申请者如出生在中国大陆,需要经过漫长的排期才能取得绿卡。EB-4为特殊移民,适合例如是宗教人士等的特殊人员。

沈楠律师微博 weibo.com/nanshenlaw,不定期发布法律知识文章,欢迎关注。

本文由沈楠律师事务所撰写,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版权所有,转载请勿删减并请注明出处。如需咨询,请致电1-408-373-5965,或发电邮info@nanshenlaw.com。沈楠律师事务所地址:2570 N. First Street, 2nd Floor, San Jose, CA 95131。网址: www.nanshenlaw.com,微博:weibo.com/nanshenlaw。欢迎垂询。

Add your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