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资移民)

基本介绍:

EB-5投资移民是美国职业移民申请中的第五类优先。其目的是以美国永久居留权吸引外商来美投资,以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发展。

因此,只要满足了有关投资的资格要求,该类申请基本不需要移民官对申请人自身的资格作出主观判断。

 

资格要求:

EB-5对申请人的投资有三个基本要求:

1)投资对象: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企业。非营利性组织或非商业活动是不符合要求的。

2)就业岗位:该企业必须为美国创造或者保留至少10个全职岗位并持续至少两年。非移民签证持有者(比如H-1B)或者投资者的家人是不符合要求的。

3)投资金额:一般要求投资总额不得少于100万美元。如果投资在目标就业地区(高失业率或偏远地区),则投资总额的要求可以降低到50万美元:

  • 高失业率地区:失业率比美国平均失业率高出一半以上的地区。
  • 偏远地区:不属于任何一个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所划定的大都市统计区,而且不在任何一个人口超过2万的市或镇的市区范围内。

 

商业企业的要求:

以下三种形式的营利性商业企业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

1)     新建企业:可以是以下形式的一种,但不限于以下的形式:

  • 个人独资;
  • 合伙;
  • 控股;
  • 合资;
  • 公司;
  • 商业信托或其他实体。

2)     困难企业:必须存在两年以上,并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一年或两年内亏损,且净亏损额在20%以上的企业。

3)     现有企业:扩展现有企业规模或雇员人数达140%。

 

创造就业的要求:

  • 在临时绿卡批准之后两年内(某些情况下可能适当延长),需创造并且保留至少10个全职岗位。
  • 如果投资对象为区域中心,可以包括间接创造的就业岗位。
  • 如果投资对象属于困难企业,可以是保留工作岗位而不是创造工作岗位。

 

区域中心:

  • 区域中心不仅仅是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也是一个管理分配国外投资的商业实体。区域中心必须经过USCIS的审核批准。
  • 区域中心和其它商业实体一样可以是国有也可以是私有。
  • 投资区域中心可以享受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放宽到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 大约90% 的投资移民申请都属于投资区域中心这类。